概述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将于本月起正式实施。其中,明确将11类税收违法行为列为“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并向社会公布。你是否有以下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税收违法行为有哪些(违反税收的行为及具体表现)
内容
十一项税收违法行为具体包括: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会计凭证,或者在账簿上虚报支出、漏报或者少报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后拒不申报或者谎报纳税,未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何一年度未缴或者少缴的应纳税款占该年度各税种应纳税款总额的10%以上,或者采取上述手段,未缴或者少缴已经缴纳的税款的。
(二)不缴纳应纳税款,采取转移、隐匿财产手段,阻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欠缴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纳税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
(六)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0张以上或者400万元以上的;
(七)擅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印章的;
(八)有偷税、逃税、骗取出口退税、拒不纳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的。、未履行纳税义务并在审计案件完成前离开税务机关监管,经税务机关核查确认后已经逃逸(失联)的;
(九)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凭证或者其他便利,造成欠缴或者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
(十)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致使纳税人欠缴或者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的;
(十一)其他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税收违法行为。
政策依据: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
总结
1.切实加强权利保障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贯穿失信信息披露全过程。保障事前知情权,规定在作出确定失信主体的决定前,告知当事人失信的相关原因、依据、拟采取的惩戒措施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维护事件中的异议权利,及时审查当事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事后,我们将保障提前申请停止发布失信信息、及时接受审核并告知审核结果的权利。
2.严格限制执法行为
全面规范失信主体认定、失信主体惩戒、失信信息提前停止发布等相关执法程序,明确各级税务机关职权,细化失信主体认定、信息发布、信用修复等工作流程,确保相关工作在法治范围内运行。
3.着重解决实际问题
重点解决原办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如:适当提高纳入失信主体的部分违法行为的数额标准,做到同等处罚;适应税收征管新形势,包括非法税务代理人、协助偷税、骗税的相关当事人等。不诚实的话题。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进一步推进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管理,规范了管理流程,制约了行政权力,有效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了税收信用机制激发市场活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功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