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年假补偿标准(没有年假违反劳动法吗)

孔某于2012年3月1日入职某互联网公司,双方订立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17年2月28日其劳动合同到期,互联网公司通知不与孔某续订劳动合同。在办理离职手续并领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时,孔某提...

孔某于2012年3月1日入职某互联网公司,双方订立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17年2月28日其劳动合同到期,互联网公司通知不与孔某续订劳动合同。在办理离职手续并领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时,孔某提出2015年至2017年期间,因工作繁忙其未能休带薪年休假,故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补偿。

  公司认为,孔某因自身原因未提出休年休假,按照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每年12月31日之前未提出休年休假的,属于自动放弃当年年休假,故公司无需支付补偿。因双方发生争议,孔某申请裁决公司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仲裁委审理认为,公司员工手册虽规定每年12月31日之前未提出休年休假的,属于自动放弃当年年休假,但无证据表明孔某曾书面提出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且员工手册中的规定也违反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相关规定,故裁决支持孔某的请求。

  评析:非经劳动者书面且系因个人原因提出不休年休假,不等同于其放弃年休假补偿。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第10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年休假应由用人单位统筹安排,且在劳动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可跨1个年度安排。本案中,孔某虽未提出休年休假,但并未书面提出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公司虽然在员工手册中有相关规定,但该规定与法律规定相违背,故不具有相应的效力,公司仍应支付相应的补偿。

  • 发表于 2022-03-04 22: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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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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